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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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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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006年1月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渔业管理和监督机构,加大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业发展的投资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渔业管理工作。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渔政检查员依法对渔业船只、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以及有关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
Chapter 2养殖业
对投资利用荒水、荒滩和低洼荒地发展水产养殖业的,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后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期50年不变,允许依法转让。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渔业养殖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有与渔业养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进入本行政区的水生动植物产品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及时向当地防疫机构缴验检疫证明。经核对合格的方可运输和销售。停留三日以上又需运往其它地区的水生动植物应当重新检疫并出具证明。
Chapter 3捕捞业
对江河、湖泊鱼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资源的限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捕捞江河、湖泊水域的渔业资源,应当保护作业水域的生态环境。
(一)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跨县捕捞的,由市(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跨市(地)捕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经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
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渔业船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船员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舶进行登记,做好规范化管理。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Chapter 4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其他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一)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尖裸鲤、平鳍裸吻鱼等;
(二)自治区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水獭、小爪水獭、红螺疣螈、西藏山溪鲵、亚东鲑、墨脱华鲮、锥吻叶须鱼、平唇铫等。
自治区对水獭、亚东鲑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保护级别的调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一)西藏裂腹鱼、澜沧裂腹鱼、横口裂腹鱼、墨脱裂腹鱼、光唇裂腹鱼、怒江裂腹鱼、高原裸裂尻鱼,500克;
(二)拉萨裂腹鱼、巨须裂腹鱼、弧唇裂腹鱼、异齿裂腹鱼,400克;
(三)纳木错裸鲤、色林错裸鲤,350克;
(四)拉萨裸裂尻鱼、前腹裸裂尻鱼、热裸裂尻鱼、双须叶须鱼、裸腹叶须鱼,300克;
(五)高原裸鲤、软刺裸鲤,250克;
(六)黑斑原鮡、凿齿鮡,150克。
根据渔业发展和资源状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增加渔业资源保护品种,并对最低捕捞标准进行调整。
Chapter 5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养殖使用证或者超越养殖使用证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其补办养殖使用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
(四)渔获物、销售鱼产品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一)非机动渔船未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渔船未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机动渔船违反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渔船违反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