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

(一)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跨县捕捞的,由市(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跨市(地)捕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经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

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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