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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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事业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Chapter 2社会保障
(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或者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租赁廉租房的,应当给予优先购买或者租赁;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土地时,应当为被征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临时用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差额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优惠;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四)优先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逐步提高资金补贴标准;免收建房占地管理费、减免建房有关手续费。
残疾居(村)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仍存在困难的,应当纳入全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范围,给予救助。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工作,免收托养服务机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应当通过正常和合法渠道进行维权诉求。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的合法诉求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一)优先挂号、就诊、化验、取药;
(二)优先购买车、船、机票,优先检票进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凭《残疾人证》办理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相关证件;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残疾人安装使用有线和数字电视、固定和移动电话按照规定予以优惠;
(五)免费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收风景区、公园第一门票,实行联票参观游览的景区、公园减半收取门票;盲人、双下(上)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进入上述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陪护。但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窗口单位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服务;
(七)停车场免费停放肢残人自用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惠或者照顾。
Chapter 3康复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建立残疾人状况数据库。
残疾人联合会和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员,康复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评定,依法纳入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评定序列。
(一)运动疗法;
(二)偏瘫肢体综合训练;
(三)脑瘫肢体综合训练;
(四)截瘫肢体综合训练;
(五)作业疗法;
(六)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
(七)言语训练;
(八)吞咽功能障碍训练;
(九)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十)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贫困残疾人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救助或者补贴。
Chapter 4教育
普及残疾儿童学前1年以上教育。开展0至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对0至6周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进行教育康复指导。
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20%。
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以及在公办初中、小学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和校内服务性收费。
政府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实行全程资助。在读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Chapter 5劳动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未达到安置残疾人规定比例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平竞争原则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人社部门应当将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残疾人。
依照前款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向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名称和数量。
(一)工商部门予以优先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并免收相关费用;
(二)从事劳务、加工、修理、服务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盲人按摩、服装剪裁、美容美发、家电维修、信息中介等低能耗社会服务的个体经营所发生的水、暖、燃气、通讯等费用可按居民生活价格标准收取;
(三)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不超过低保救助额一倍的,可根据家庭情况保留其低保待遇24个月;
(四)有关部门在生产经营场地、技术指导、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和采购等方面给予帮助。
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经济实体或者城乡经济合作组织建立残疾人就业基地,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福利企业经过民政部门和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年检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务部门依法退税。
(一)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三)实行同工同酬;
(四)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职工最低标准;
(六)不得拖欠残疾职工工资。
Chapter 6文化生活
(一)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配备盲人专用电脑;
(二)公园、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应当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三)新闻媒体设置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活的栏目,刊播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公益广告;开办电视手语节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和解说;
(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体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运动会。
鼓励有关专家、学者义务培养和扶持残疾人人才。
Chapter 7无障碍环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发布公共信息的场所、窗口服务单位应当提供手语服务,并设置盲文标识。
(一)有信号控制的交叉道口设置语音提示系统;
(二)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
(三)公交汽车设置语音和电子字幕报站提示系统;
(四)道路及公交车站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通道;
(五)停车场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与残疾人代步车有关的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