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办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设立的特教班招收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20%。

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以及在公办初中、小学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和校内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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