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残疾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除享受国家税收和金融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
(一)工商部门予以优先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并免收相关费用;
(二)从事劳务、加工、修理、服务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盲人按摩、服装剪裁、美容美发、家电维修、信息中介等低能耗社会服务的个体经营所发生的水、暖、燃气、通讯等费用可按居民生活价格标准收取;
(三)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不超过低保救助额一倍的,可根据家庭情况保留其低保待遇24个月;
(四)有关部门在生产经营场地、技术指导、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和采购等方面给予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