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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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乡环境设施建设和维护服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经营。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责任区制度
县城区、乡(镇)集镇、村(居)民庭院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其他区域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管理人负责;
(六)县城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历史文化遗址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
责任区范围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属于乡(镇)辖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三)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Chapter 3县城环境治理
县城区道路上的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入地敷设。
县城区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县城区设置的导向牌、道路标志牌等标识牌应当统一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配套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按照停车泊位规范停放,不得在公共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在县城区道路上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围挡;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清洗平台,施工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冲洗保洁、喷淋除尘,不得将泥沙带出工地。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干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绿地从事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不得在旅游景点、学校等区域非法摆摊设点。
临时农贸市场、早市、夜市、摊区应当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和餐饮服务店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餐饮废气和餐厨垃圾污染环境。
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承包等方式参与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城区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作业。
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规范作业。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特种垃圾,以及污水处理后的脱水垃圾,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置场。
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一)除抢修、抢险和经批准的连续作业外,晚上22时至早晨6时之间,在学校、医院、机关、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装修等作业;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音响设备,音量超过60分贝;
(三)歌舞厅、酒吧、茶楼、网吧等娱乐场所,晚上22时以后的边界音量超过45分贝;
(四)除国家规定的春节法定节假期间外,在城区主干道燃放烟花炮竹;
(五)除除夕至元宵节期间外,晚上23时以后燃放烟花炮竹,或者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超过45分贝,严重影响周围其他居民晚间休息。
(一)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在城市街道丢撒冥纸;
(三)从车辆或者建筑物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地点或者垃圾容器之外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倾入排水沟、地下管道、河道;
(五)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饲养家禽家畜影响他人生活,或者在公共区域放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七)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
(八)在街道上拉牵绳索、挂晒衣物等物品。
Chapter 4乡村环境治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环境治理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动乡村环境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引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对容貌维护、建设和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以及污水的排放、处置等作出约定。
农村庭院建设提倡配建卫生节能厨房,适当改造厕所和畜禽圈舍,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实行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处理的方式,逐步纳入集镇垃圾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