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乡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生态绿化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