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干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绿地从事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不得在旅游景点、学校等区域非法摆摊设点。

临时农贸市场、早市、夜市、摊区应当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和餐饮服务店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餐饮废气和餐厨垃圾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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