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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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2015年3月3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包括的区域: 东至岗沟东边缘,南至引黄渠南堤,西至遗址西缘喇家、鲍家耕地交界处由北向南的水渠,北至喇家小学南侧道路北边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区域:东侧以保护范围东扩500米;南侧至黄河北岸;西侧以保护范围西扩700米;北侧以保护范围北扩900米。
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喇家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同时将喇家遗址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实际费用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县人民政府设立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喇家遗址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喇家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为保护、抢救喇家遗址及其出土文物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发现喇家遗址出土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依法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在喇家遗址保护、建设或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长期从事喇家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包括的区域:东至岗沟东边缘,南至引黄渠南堤,西至遗址西缘喇家、鲍家耕地交界处由北向南的水渠,北至喇家小学南侧道路北边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区域:东侧以保护范围东扩500米,南侧至黄河北岸,西侧以保护范围西扩700米,北侧以保护范围北扩900米。
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一)遗址、遗迹及其他反映当时生产、生活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陶器、制陶工具、玉器、石器、骨器及其残片等埋藏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一)非法收集文物;
(二)在保护设施上涂污、刻画、张贴、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
(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擅自采沙、采石、取土、打井、毁林开荒、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七)从事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生产性活动;
(八)殡葬、修建坟墓;
(九)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喇家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不得破坏喇家遗址历史风貌。建设规划方案论证应当有文物专家参加,并征求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现重要遗迹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建设项目影响遗迹原址保护的,应当另行选址。
原有村民住宅不符合保护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缮或改造,并逐步调整至与喇家遗址环境风貌相协调。
按照喇家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修缮或改造村民住宅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补助。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依法收缴、追缴、没收的喇家遗址出土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的三十日内依法无偿移交给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
(一)不依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审批宅基地及其他建设工程的;
(三)违规审批影视拍摄、旅游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四)违规批准改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水利水系、植被等环境地貌现状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