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对喇家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喇家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同时将喇家遗址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实际费用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Local Regulations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