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依法收缴、追缴、没收的喇家遗址出土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的三十日内依法无偿移交给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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