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喇家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制定喇家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设立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喇家遗址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喇家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