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8, 2001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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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参与审定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组织对督导人员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
(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
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督学按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
(一)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
(二)向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工作情况,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及学校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听取其处理结果的报告;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
(五)对学校各种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教育工作的情况,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有较高声望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六)身体健康。
(一)拟定督导方案或者提纲。综合督导的方案或者提纲应当向被督导单位下达,并在督导十五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督导;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督导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
(一)听取情况汇报,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
(二)查阅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测试和问卷调查;
(四)听课、现场调查、召开座谈会。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报告工作和提供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弄虚作假、不如实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五)对督学或者对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必须改进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七)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行为。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泄露督导秘密,影响教育督导或者被督导单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