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督学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
(二)向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工作情况,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及学校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听取其处理结果的报告;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
(五)对学校各种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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