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督导方案或者提纲。综合督导的方案或者提纲应当向被督导单位下达,并在督导十五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督导;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督导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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