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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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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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4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18日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11年6月18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一)民间故事、民谣、谚语、民族语言等口头文学;
(二)老古舞、婚礼舞、大鼓舞、花灯舞等民间传统舞蹈;
(三)民歌、喜庆乐、打击乐等民间传统音乐;
(四)渔猎、农耕、饮食、婚嫁、丧葬等生产、生活中的传统习俗和礼仪;
(五)纺、染、织、绣、杂编、制陶、发簪制作、民居建筑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六)黎族、苗族民间医术;
(七)具有代表性的传统体育活动;
(八)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其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播活动;
(六)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Chapter 2抢救和管理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申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抢救和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或者建议。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应当采取的及时抢救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拆除划入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确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经公布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征集、收购或者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妥善保管,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妥善保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征集属于个人和单位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并付给合理酬金。
个人和单位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或者载体进入市场流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走私出境。
对于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摄影、录音、录像。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
自治县各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学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和传播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Chapter 3传承与命名
(一)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挖掘、发展相关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有独特之处的;
(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或者技艺,并在研究、传播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
(二)本地方群众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依法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一)完整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二)依法开展展示、积极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资助;
(三)促进相关的交流;
(四)开展相关的宣传;
(五)其他形式的帮助。
Chapter 4开发与利用
(一)开发,生产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纺织工艺品、双面绣工艺品、芭蕉布工艺品、陶瓷工艺品、服饰、发簪、器皿等旅游商品;
(二)发展、弘扬民族特色的山兰香稻、山兰酒、鱼茶、肉茶、竹筒饭、三色饭等饮食品的制作技艺;
(三)挖掘、整理、提高、展示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绘画,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娱乐性;
(四)建立和恢复集中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设施;
(五)有重点地对外开放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民居、场所等。
Chapter 5奖励与处罚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四)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检举、揭发、制止违反条例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