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分级、分期、分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

自治县各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学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和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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