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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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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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ober 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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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7年4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环保、工商、公安、卫生、交通、林业、文化、旅游、广电、水务、电力、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县、镇人民政府加强市容卫生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
城镇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容貌标准,突出地域民族特色。
禁止城镇主要街道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各类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一)临街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围档设施,封闭作业,不得擅自在围档设施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
(二)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四)不得随意倾倒垃圾;
(五)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平整场地。
禁止损坏树木,踩踏绿地,采摘花草。
城镇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标准。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环境卫生服务费。
(一)沿街单位(门店)负责门前的环境卫生;
(二)城镇主要街道、单位内部、居民楼院和居民住宅聚集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及河道的环境卫生等由相应的管理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清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一)随地便溺、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将垃圾倾倒在街道、河道、林地、沟渠、水井、树坑、绿篱、花坛、草坪等处和非指定场所或者抛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
(三)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花园、垃圾场放养家畜家禽;
(五)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的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街道两侧雨(污)水管道内。
沿街单位和居民的厕所(旱厕)禁止将出粪口朝向街面。
(一)损坏树木,踩踏绿地,采摘花草的;
(二)随地便溺、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三)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一)在城镇主要街道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各类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不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二)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张贴栏、画廊、橱窗、牌匾、灯箱等户外设施及企业的牌匾污损或者藏、汉两种文字显示不全的;
(三)将垃圾倾倒在街道、河道、林地、沟渠、水井、树坑、绿篱、花坛、草坪等处和非指定场所或者抛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花园、垃圾场放养家畜家禽的;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的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街道两侧雨(污)水管道内的;
(七)临街施工工地不设置围档设施,封闭作业,擅自在围档设施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
(八)不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的;
(九)在城镇主街道两侧的人行道、公共场所进行清洗、修理车辆及焊接加工等活动的;
(十)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城镇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将垃圾堆放或扫入雨 (污)水管道、绿地及河道内的;
(十二)沿街单位和居民的厕所(旱厕)将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十三)不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畜禽交易和屠宰的。
(一)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的人行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在城镇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泄露、遗撒的;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不采取措施车辆带泥污染道路的;
(四)随意倾倒垃圾的;
(五)施工中将冲洗的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的;
(六)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平整场地的;
(七)医疗、屠宰、生产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倾倒或者排放的;
(八)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随意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