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的人行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城镇主要街道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各类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