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负责制,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公布监督实行。

(一)沿街单位(门店)负责门前的环境卫生;

(二)城镇主要街道、单位内部、居民楼院和居民住宅聚集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及河道的环境卫生等由相应的管理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清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