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1998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0 articles
(1998年9月25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投资区范围包括杏林区的海沧镇、杏林镇的新安村与霞阳村、东孚镇的祥鹭村和厦门海沧农场。今后投资区范围的调整,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界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与投资区开发建设相关事务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组织本条例在投资区的施行;
(二)组织实施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按照厦门市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审核在投资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规定需上报审批的投资项目,应当及时转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同做好报批工作;
(四)负责投资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投资区内的土地开发和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六)按照独立的财政体制,负责投资区的财政收支管理;
(七)负责投资区的国有资产、环保、劳动人事、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检查市有关部门设在投资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协调国家、省有关部门设在投资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使上述职权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办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管委会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市行政部门在投资区设置分支机构,需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投资区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投资者在投资区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的项目须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职能部门办理。
(一)优先获得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条件;
(二)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可以降低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并优先获得配套的生活设施用地;
(三)产品出口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相关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用地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六)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制定的其它有关优惠待遇。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台币可以在投资区内指定的银行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