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投资者在投资区投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获得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条件;
(二)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可以降低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并优先获得配套的生活设施用地;
(三)产品出口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相关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用地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六)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制定的其它有关优惠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