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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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城镇管理条例
(2011年2月26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的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园林绿化、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管理相关工作。
金河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绿化植树应当选用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草种、树种等。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拆除,清理废弃物,恢复原状。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未满,但因城镇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列的各类设施,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要求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不得搭建有损市容市貌的设施。
铁轮车、履带车等特种车辆需要通过城镇道路,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造成路面及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沿街燃放鞭炮。
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销毁。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倾倒污水、粪便等;
(二)晾晒物品;
(三)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牵挂绳索和擅自张贴广告;
(四)放养家畜、家禽和宠物。
(一)移动或者损毁界桩、告示牌;
(二)倾倒垃圾;
(三)采石、采砂、采矿;
(四)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生物;
(五)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设置有碍防洪、泄水的设施。
(一)依树搭建构筑物;
(二)设置商业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堆放杂物、焚烧和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苗木;
(五)攀树、折枝、挖根、摘花(果)、采籽、剥损树皮。
(一)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从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加工作业等,因抢修、抢险或者经批准的除外;
(二)在街道、广场和商业经营活动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设备,音量超过60分贝;
(三)歌舞厅、音像放映厅、酒吧等娱乐场所22时以后的边界音量超过45分贝。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拆除市政公用设施、擅自挖掘道路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占道经营、摆设宴席和堆放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违反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