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下列噪声污染行为:

(一)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从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加工作业等,因抢修、抢险或者经批准的除外;

(二)在街道、广场和商业经营活动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设备,音量超过60分贝;

(三)歌舞厅、音像放映厅、酒吧等娱乐场所22时以后的边界音量超过4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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