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违反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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