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企业应当及时听取和了解职工对企业事务公开的意见,对职工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需要整改的,应当采取措施整改,并在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