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务公开第三十六条有效企业应当及时听取和了解职工对企业事务公开的意见,对职工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需要整改的,应当采取措施整改,并在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