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2, 201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4
- Articles
- 53 articles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有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条例所称企业方面代表,是指企业方面的联合会、协会、商会等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代表企业的社会组织。
Chapter 2职工代表大会
Section 1组织机构
企业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召开首次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并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企业工会履行下列企业民主管理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和有关方案;
(二)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企业事务公开情况;
(三)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征求职工代表的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的素质,鼓励职工就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企业文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Section 2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选举或者罢免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企业事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关于投资、担保、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企业公积金的使用等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和奖惩办法,以及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对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以及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评议、监督企业中级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Section 3会议制度
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企业工会或者企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议题草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并向职工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等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并支持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Section 4职工代表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职工代表竞选制。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企业职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代表名额作出相应增减。
女职工代表、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的残疾人职工代表、使用劳务派遣工企业的劳务派遣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残疾人职工、劳务派遣工在本单位职工总量中所占比例。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企业职工人数的适当比例分配到组成企业。每个企业至少应当有两名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
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关心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四)向本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3企业事务公开
其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之外,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向职工公开。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企业事务公开栏、企业情况发布会、联席会议以及单位内部报纸、刊物、板报、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进行公开。
企业事务公开应当分层次进行。除了在企业一级进行公开外,还应当在分公司、分厂、车间、区队、班组进行。
Chapter 4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在公司工会负责人和其他职工中推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公司不得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Chapter 5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未召开或者未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虚假公开的;
(五)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