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1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6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市、区)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人大财经委的,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人大常委会设预算工作委员会的,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采取听取和讨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各级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将汇总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
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意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决算草案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及报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并重点说明政府采购、资金绩效等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重点说明机关运行经费、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部门决算数与上年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等事项。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财政补贴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除涉密信息外,预决算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Chapter 2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实行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安排情况,分别说明编制原则、收入来源、支出重点和政策依据,并提供部门预算、转移支付等相关资料。
省、州(市)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大会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市、区)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预算草案的意见,并将人大代表意见反馈预算编制部门研究处理。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本级政府是否提前下达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和生态功能区的倾斜;
(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是否安全、是否实现保值增值;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规模是否适当,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一)部门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二)部门所有收支是否编入预算,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三)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突出重点、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具体,预算安排是否细化到具体项目;
(四)预算管理是否规范,结余结转规模是否适当,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实施预算的措施是否可行。
对交付表决的预算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再表决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修正案通过后,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Chapter 3预算执行的监督
(一)执行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缴入库情况,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四)本级预算及其部门预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绩效评价情况,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下达和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扣减或者挪用情况,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情况;
(六)国库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资本管理情况;
(八)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对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Chapter 4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数额、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示预算调整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的基本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一)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完整、细化、可行,增加支出是否有资金来源;
(三)提出增加举借债务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四)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作出评价;
(二)对预算调整的事项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调整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
Chapter 5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5日前,向大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正式文本。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财政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决算草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决算草案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上年决算数作比较,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二)本级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机关运行经费的审计情况;
(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五)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情况;
(六)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中要求重点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情况;
(七)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
(八)与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控制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的措施和结果;
(二)预算绩效管理措施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三)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五)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审计部门开展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草案提出建议;
(四)对改进预决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者整改情况报告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接受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和有关材料,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预算体制调整、财税改革、审计等预算执行和管理中重要情况的;
(五)未研究办理并按时反馈预算、决算审议意见、初审意见,以及询问和质询意见的;
(六)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超收收入的;
(七)对审计查出问题未进行整改落实的。
(一)未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截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不同预算科目、级次间资金调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