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提出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二)本级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机关运行经费的审计情况;

(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五)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情况;

(六)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中要求重点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情况;

(七)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

(八)与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