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