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16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与同级总工会的协作机制。
Chapter 2监督职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三)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劳动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十)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落实情况;
(十一)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各级工会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一)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接受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调查;
(二)根据调查情况,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三)参与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一)对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受本级工会委派参与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
(三)接受对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四)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情况,提请上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一)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三)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调查工作;
(二)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三)办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Chapter 3监督方式和程序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工会应当告知职工,并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需要签章确认有关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用人单位拒绝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沟通或者拒绝出示有关资料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一)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经督促已经改正的,应当向情况反映者说明;
(二)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提请工会主席审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向用人单位发出。
(一)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且仍然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工会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答复不适当,并且用人单位仍然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Chapter 4支持和协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可以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报告所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请上级工会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