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督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损害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本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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