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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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以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设立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及招生范围说明、办学场所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属于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师范、医药卫生等特殊行业高等职业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实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实施技工教育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多种办学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由最高办学层次对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民办学校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民政、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并向社会公开。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招生和开展任何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终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Chapter 3鼓励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示范性民办学校的建设、新建和扩建项目贷款贴息和表彰奖励等。
捐赠款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未明确表示意愿的,捐赠款应当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可以通过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筹措办学经费,可以用收费权质押或者非教学设施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优惠政策。
在乡村举办民办学校的,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教育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民办教育用地,可以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停办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偿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或者支教;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公办学校教师经原所在学校同意,可以到民办学校任教或者支教。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或者公办学校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民办学校毕业生和公办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Chapter 4管理与监督
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实物或者可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以货币、实物形式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民办学校的合法财产。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和其他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财产、收取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有国有资产参与的,还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审计部门和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使用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准确,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公布。第三款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学制)、专业设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制定。
审批机关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认证。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学校或者个人的;
(二)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未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三)未按照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委托个人进行招生活动的;
(五)举办者未按期办理验资过户手续的;
(六)以民办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
(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
(十)年检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