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民办学校根据教学需要,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师并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或者支教;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公办学校教师经原所在学校同意,可以到民办学校任教或者支教。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或者公办学校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