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交通出行、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职业技能鉴定、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民办学校毕业生和公办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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