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教育、投资、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军民融合、信息等政策协同,制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Chapter 2组织实施
(一)能够促进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
(二)能够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的;
(三)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六)能够促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发展或者延长农产品产业链的;
(七)能够引领区域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激发自主创新内生动力的。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
省和行政区域内军工企业较多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三)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五)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六)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七)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八)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九)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处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处置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有关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和拟交易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高等院校学生可以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其学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留。
政府部门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本单位或者企业给予的股权和奖金奖励、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款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相应事项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已履行尽职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大型企业可以联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小企业组建重大创新团队、承担重大创新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办独立运营、市场化运作、中间试验与孵化育成相结合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
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保守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功能完善、孵化效率高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给予奖励或者补贴等支持。
Chapter 3技术权益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
Chapter 4保障措施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从科学技术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并为其融资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新创业融资体系,建立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立项、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
(二)未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
(三)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未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实施转化期限的;
(四)未依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
(二)未公示有关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拟交易信息或者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的;
(三)未将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相应事项同等对待的;
(四)未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或者未按与立项部门约定转化的期限实施转化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返还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二)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服务等活动;
(四)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