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已履行尽职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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