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Chapter 2 组织实施Article 24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机制,支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以及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