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及申请享受各种转化扶持政策时,提供虚假数据、资料、信息或者评审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资助的财政性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或者未按与立项部门约定转化的期限实施转化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返还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