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在澜沧江流域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林、风景林;
(二)种植粮食或者其他短期经济作物;
(三)在海拔950米以上地带开发种植橡胶等经济林木;
(四)破坏重要的自然景观、溶洞等;
(五)砍伐、破坏或者移植古树名木;
(六)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
(七)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的场所和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