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在澜沧江流域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内,国有林地已对外承包种植橡胶、茶叶等长期经济林木的,应当维持现有面积,不得扩种。承包经营期满后,不得继续发包,并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逐步恢复生态。
农村集体林地、轮歇地等农用地,已种植橡胶、茶叶等长期经济林木的,承包经营期满后,不得再扩种橡胶、茶叶等长期经济林木;有条件置换林地的,应当逐步退胶(茶)还林;无条件置换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承包者改种其他对生态环境有益的林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