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澜沧江流域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伐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林、风景林;(二)种植粮食或者其他短期经济作物;(三)在海拔950米以上地带开发种植橡胶等经济林木;(四)破坏重要的自然景观、溶洞等;(五)砍伐、破坏或者移植古树名木;(六)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七)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的场所和条件。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