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

(二)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三)指导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

(四)培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

(五)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调查和理论研究;

(六)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复议有关的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备案和归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