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