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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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林业发展条例
(2010年1月28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做好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护林员,负责本村的森林资源管护。
(一)县财政拨款;
(二)育林基金;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采集、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费收入;
(五)捐赠或其他资金。
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的,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落实管护责任。
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和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乱砍滥伐、乱征滥占、采石、取土、开垦、剥树皮、砍活树明子、砍树藤、掘树根和狩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新造林地内禁止放牧。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在林区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
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和转让,林木产品自主处理。
农村居民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开发利用。
自治县内不得擅自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移植野生树木,确需采集或者移植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退耕还林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流转。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营造示范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绿化。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进行庭院绿化,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每年6月为自治县植树月。
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苗圃,生产经营苗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木材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一)植树造林,开发宜林荒山,改造中低产林的;
(二)节柴改灶,推广使用替代能源的;
(三)防治、检疫林业有害生物的;
(四)护林防火,扑救森林火灾的;
(五)制止、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协助查处林业案件,调处林权纠纷的。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损毁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狩猎的,没收狩猎工具、违法所得和实物,并处实物价值3至5倍罚款。对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新造林地内放牧的,予以警告,造成林木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毁林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可以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野外用火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赔偿林木损失,承担扑火费用,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移植野生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实物。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