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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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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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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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行使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监督的职权。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调整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
(三)经济运行调控情况;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其他经济工作事项。
(一)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二)执法检查;
(三)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视察;
(四)专题调研;
(五)询问、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其他监督方式。
Chapter 2规划、计划的审查与监督
总体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送交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一)计划草案送审稿;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计划编制的要求;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说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一)年度计划草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年度计划草案是否符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
(三)年度计划草案及其主要目标、指标和措施是否符合实际;
(四)年度计划草案中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及安排方向是否科学合理。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部分省人大代表;
(三)有关专家、学者。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送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前,应当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时,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省人民政府当年1—7月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Chapter 3重大经济事项监督
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经济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对该经济事项监督必要性的说明;
(二)与该经济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其他与该经济事项有关的资料。
Chapter 4经济运行监督
(一)经济运行总体情况;
(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四)经济运行中国家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问责;
(四)依法决定撤销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罢免案。
撤职案、罢免案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