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方面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行使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监督的职权。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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