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有权提出议案的组织和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的议案,并按下列程序提请审议: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