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对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的议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对该经济事项监督必要性的说明;

(二)与该经济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其他与该经济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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